打官司,有時候除了法庭裡辯論跟書狀往來以外,還會變得像是拍諜報片一樣來一堆陰招。恐嚇啊潑漆啊都太明目張膽了,真正陰險的是去你家偷「訴訟通知」,尤其是像開庭通知這種東西。
🎸偷這個要幹嘛?要讓你不知道自己成為被告,如此一來你根本無法準備,更不會去開庭。
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88條、433-3條,在一般民事訴訟與簡易程序中,如果當事人在言詞辯論之際經通知卻沒到場,就可能變成「一造辯論判決」。
顧名思義,在一造辯論判決中,法官基本上是完全採信原告的主張,原告說什麼就照判,你連自己怎麼輸的都不知道。
當你發現這一切的時候,很有可能都收到判決的正本了,對方早就拿這份判決去假執行,為時已晚。
🎸偷東西的行為當然是犯罪,刑法320的竊盜罪。而且,這可是和之前偷一張紙、偷一個塑膠袋完全是兩件事。
在那種偷不太值錢的小東西的情況,實務上是特別開一個後門來避免殺雞用牛刀,而免罰的理由在於「可罰違法性」。
(詳見最高法院刑事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。)
大意是說雖然要件符合犯罪,但是其情極度輕微,沒有動用刑法來處罰的必要。但在這裡可是把別人重要的開庭通知給弄不見,兩個情況大不相同。
而且,把別人重要的文書銷毀或弄丟,影響他人的訴訟權益,也可能觸犯刑法352條的毀棄文書罪;隨意開拆別人收到的通知信,也牽涉到妨礙他人秘密,有可能成立315條的妨害祕密罪。
🎸不要想說偷這種東西很誇張,實務上還真的會發生,尤其是在夫妻、親友之間這些容易進入彼此生活範圍的關係。
例如,夫妻、親友之間發生離婚糾紛或是財產糾紛,平常相互友愛,一提到官司就反目成仇,恨得牙癢癢又想贏的不得了。
反正平常也就住在一起,就偷偷把這些通知藏起來:「你問我,我怎麼會曉得?那不是通知你的書嗎?家裡那麼大,我怎麼知道放哪裡?怪我囉?」
法院在一般訴訟不會只通知一次就判你出局,也是會盡量讓你到場。但這種情況畢竟還是防不勝防,等到判決出爐你才會知道。法律上除了事後去對他方提出告訴以外,對於被偷走的訴訟部分比較於事無補。
這種利用事實情況影響他人訴訟的手段,吉律只能建議大家多留意自身信箱,尤其是近期有跟親人發生例如債務糾紛,或夫妻間的離婚、財產糾紛時,危險可就在眼皮底下。